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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的法律常识案例 生活中的法律常识电子课本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生活中的法律常识案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生活中的法律常识案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学习法律的电视节目有哪些?评价较高的?

CCTV-12 《法律讲堂》栏目宗旨:认识法理内涵、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律精神、回顾司法历程 播出时间: 首播 18:57 重播:0:451.内容贴近生活,符合普通电视观众的兴趣,通过案例的讲述,引导观众对法律知识的理解,提高法律常识 。2.每个案例故事中介绍的法律知识点不是特别多,细节重点讲述,便于理解 。3.讲述人形象端庄,语速均与,法律知识扎实。

有关法律的电视节目有很多,举例如下:今日说法、法治在线、经济与法、法制编辑部、中国法治报道 、法律讲堂、第一线、天网 、道德观察、法治时空、法制天地、法制档案等。

关于手机号码使用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样的?

关于手机号码使用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样的?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规定手机号码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对手机号码使用权规定并不是特别明确。

个人认为手机号码应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物的一种——无形物。既然属于物,就受到《物权法》的调整。

而由于我们每个人不仅可以使用手机号码,且法院也可以通过司法拍卖对手机号码进行处分,因此在每日讲法看来,我们对手机号码享有的不仅仅是使用权,而是用益物权。

手机号码是否为“物权法”中的物?

首先《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码号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因此手机号码的所有权人应该毫无争议的认定为国家。而所有权,是物权中的一个法律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明确规定,物包括动产、不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也适用于物权法。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也在不断地更新,目前法律中的物,包括有形物、无形物。有形物,顾名思义能够被外界看见、感受,有外在形体的物,比如土地、轮船、手机等等。无形物,不能被外界看到、摸到,没有外在形体,但客观存在的物,如无线网络、电、空气等等。

因此在201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对无形物保护进行了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通过上述分析,既然我国法律承认无形物,无形物也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调整,因此个人认为手机号码应该属于无形物,可以适用《物权法》。

普通人对手机号码享有什么权利?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已经知道手机号码所有权属于国家,那很多人可能会问,为什么手机号码是从运营商那里办?

这是因为,《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码号使用者,是指获准使用码号资源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专用电信网单位、政府部分、社会团体和其它企事业单位等。因此运营商也是国家批准的使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对物的权利最大的就是所有权,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正是因为国家是手机号码的所有权人,因此才可以授权给运营商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0条规定,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物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国家作为手机号码的所有权人,完全有权利在手机号码上设立“用益物权”。用益物权简单的说是指,所有人把对物的大部分权利授予他人,只保留对物的最终控制权利。

而我们个人通常都是在运营商处办理的选好业务,运营商此时是将从国家获得的号码使用权转让给了我们个人。

但我们个人取得的不仅仅是号码的使用权。因为在司法拍卖程序中,法院拍卖了被执行人的手机号码。如果个人对手机号码仅仅是使用权,为什么还要通过拍卖?

因此个人对手机号码远远不止是使用权,那么不是使用权,又不可能是所有权,就只能是“用益物权”了。

总结

关于手机号码的使用权,尤其是个人对手机号码的使用权,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可以肯定的是,手机号码的所有权属于国家,运营商从国家取得手机号码的使用权(应该也属于用益物权)。而个人又通过与运营商签订合同,有偿使用手机号码,在每日讲法看来,个人对手机号码享有的是用益物权。

运营商与个人之间的入网协议,其实是约定了手机号码的物权,同时也约定了相关服务费用等的债权。

现行法律虽然并没有明确个人对手机号码的权利具体是否属于用益物权,但是实践中的案例却告诉我们,个人对手机号码享有用益物权。

目前来看,法律对于手机号码使用权的权利性质是没有规定的。基于此谈谈我自己的观点

个人对于手机号码享有“用益物权”

我认为从用户个人的角度来说,手机号码的使用权应该是类似于一种用益物权。既然是用益物权,那么就要用户对于该号码享有使用期间内的排他权利。他人不得干涉用户对号码的使用权。

人们获取手机号码的方式,一般是通过与移动通信企业签订服务合同,把手机号码作为服务内容的一部分,交给个人使用。但在用户个人欠费到达一定期限之后,通信服务企业是有权利收回该号码的。基于此,我认为手机号码的所有权人不是个人。


手机号码属于国家所有,是公共资源的一种

像题主所举的《电信条例》第27条和《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第3条,都是国家对于手机号码享有所有权的法律依据。

此外,《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

电信主管部门管理的码号资源范围包括:(一)固定电话网码号(二)移动电话网码号...

这充分说明手机号码是公共资源的一种,国家对其才享有完全的所有权。


电信服务企业类似于国家授权的处分号码的部门

电信服务企业与用户签订的服务合同,我认为是国家授权企业和个人之间成立合同关系的体现。也就是这里国家“授权”的,不光是电信服务企业,还包括用户个人。国家“授权”的是电信服务企业和个人之间可以成立服务合同的行为。因此,电信企业和用户之间是平等关系,不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

基于以上,电信号码的服务合同也要受到《合同法》的规制,像是电信商未经用户同意,或者未在电信服务合同中说明,便直接单方面通知用户限速、限网、限制转户的行为,都是违反电信合同的行为,我认为用户对此有权请求电信服务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换句话说,电信服务商要想限网限速或者限制转户等,单方向用户说明不可以,必须取得用户的同意才行。

以上是笔者个人的想法,欢迎大家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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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生活中的法律常识案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生活中的法律常识案例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